晋环发[2014]96号
各市环保局、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为了切实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涉煤监测收费行为,保障涉煤行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晋政发[2014]20号)和省政府涉煤收费清理规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煤行业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环函〔2014〕70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省环保厅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进行涉煤监测收费。
二、经省环保厅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涉煤监测收费时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涉煤监测服务工作时,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事先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的收费条款应根据监测服务内容和要求确定。
(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也不得只收费不监测或多收费少监测。
(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涉煤企业提供监测服务时,在采样、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确定、监测方法使用、监测数据采集等方面,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环保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监测服务完成时要出具符合计量认证要求的书面环境监测数据和结论报告。
三、各市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涉煤监测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