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代替HJ/T 25-199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代替HJ/T 25-199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监测的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代替HJ/T 25-199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污染场地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 )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4—2014代替HJ/T 25-199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监督管理,规范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
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染场地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和管理中的术语,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与场地环境相关的名词术语与定义,包括场地基本概念、场地污染与环境过程、场地调查与环境监测、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场地修复和管理等五个方面的术语。 |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694—2014)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汞、砷、硒、锑和铋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汞、砷、硒、铋和锑的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法(HJ 695-2014)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有机碳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有机碳的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HJ 2536-2014代替HJ/T 313-2006)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微型计算机、显示器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微型计算机、显示器产品环境保护设计、产品生产阶段、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能耗、噪声、产品包装以及产品说明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参照美国电子电器工程师协会(IEEE)第1680号标准,日本环境协会环境标志事务局“生态标志种类NO.119”《“Personal Computers,Version 2.4》;北欧白天鹅生态标志标准Nordic Ecolabeling of Computer,Version6.1;瑞典TCO标准“TCO Certified Desktops 3.0”、“TCO Certified Displays 5.2”;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HJ/T 313-2006)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 2537-2014 代替HJ/T 201-2005)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涂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水性涂料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T 201-2005)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调整了不得人为添加的物质要求——增加了乙二醇醚及其酯类物质的限量要求;——提高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限量要求;——提高了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总量的限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
水质 松节油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96—2014)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松节油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松节油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丙烯酰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97— 2014)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丙烯酰胺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丙烯酰胺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百菌清和溴氰菊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98- 2014)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百菌清和溴氰菊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百菌清和溴氰菊酯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有机氯农药和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99- 2014)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有机氯农药和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有机氯农药和氯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2014)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65种元素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65种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2014)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2014)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锡、锑、汞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2014)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
《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