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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定名为“山西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Motor Vehicle Polution Prevention and CureAssociation of Shanxi Province”,缩写为“SXMVPA”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本省境内从事机动车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检测检验、维护治理、设备仪器、咨询运营、燃料及治理、车辆生产和监督监控等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各地市协会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并经山西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市场导向,坚持可持续发展。履行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同行业之间关系。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和权益。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监督管理。依据核准的《章程》开展各项活动,通过发挥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协调、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的业务指导和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山西省综改区高新国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遵循自律、自立的原则开展工作,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协助指导部门为机动车污染防治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为会员单位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开展行业发展规划编制、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和项目建设;组织专家和会员单位对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产品开展审核和综合评价,对岗位及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能力水平评价,对会员诚信经营开展信用评价。开展会员单位设备仪器和信息系统对标审核和验收;开展会员单位比对、质量管理、招投标和相关标准等的技术服务或咨询等。

(三)广泛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治理、监控、设备仪器等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经验交流和咨询活动。协助政府及部门组织相关政策法规宣贯。组织行业论坛、展览会和学术会。开展技术比赛或行业竞赛。开展岗位人员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信用管理等培训。开展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及示范。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产品技术认证、鉴定与评估,包括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等,为会员单位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提供支持。

(四)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建立行业、会员行为规范、信用规范、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行业团体标准、会员服务标准、人才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标准。制定行规行约,实施诚信守法承诺制度。开展行业监督和管理。通过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指导会员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五)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动车污染防治和车辆保有量、尾气排放检验、治理和污染物减排等信息的收集、传递、咨询体系,开展行业调查,进行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经营中的问题。

(七)创办行业网站、内部刊物,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的咨询服务。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是指: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从事机动车污染防治科研、检测、治理、生产、销售、监控及服务等活动,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可以以单位会员加入协会。

个人会员是指:原则上是山西籍或长期在山西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取得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热心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社会人士,以及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循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五)单位会员中的“社会团体”须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相关行业专业部门要得到本会认可,或已取得工商部门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资格证书或相关有效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五) 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优先获得本会服务权;

(七)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事务或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牌证。会员如果连续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     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     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     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及会员管理办法;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或1/2以上的理事提议召集。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职位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3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1/3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社团所有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多延长任期1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根据中央两办印发《社会团体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本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理事长(会长)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审批、签发本会公文;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理事长(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损毁本会名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并监督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开办适宜的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13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